2008.4
学习建议:
1、全面掌握课本知识的基础上,来练习、总结、贯通本部分的内容;
2、在掌握基本内容和计算的基础上,注意跨章节综合题的练习和训练;
3、学会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分析问题,并灵活运用所学的基础知识;
4、根据自己的特点,形成自己做主观题的思路、方法和技巧;因为是应试考试,只要符合标准答案就及格。因此,考试时可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蒙题”
重点章节 重要考点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本章在考试中所占分值较低,一般仅仅占1~3分之间,主要有些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的基本知识。内容上主要掌握税收实体法的构成要素,熟悉税收的概念和特征、税法的概念、税收法律关系,熟悉我国税种分类、我国现行主要税种,了解税收的作用、税收原则。
07年只考了两道多选题,估计08年针对本章的试题仍然不会多,题型也不会有大的改观。考点仍然会集中在少数几个税收理论问题(如税收特点、几个主要分类等)、税收的基本要素和教材上所列的几个主要税种的三大基本要素上。
考点一:税收的概念和特征
税收作为国家凭借政治权力,依靠法律,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大特征。
考点二:税收的作用
税收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政权四个主要作用。
考点三:税收原则
税收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设计税收体系时要坚持效率原则、公平原则。
考点四:税法的概念
按照税法的功能和作用不同,将税法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是指确定的税种立法,税收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律。
考点五: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
需要注意的是征税主体不只有各级税务机关,还有海关等。
对于纳税主体的确认我国采取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考点六:税法的制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税收法律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
财政部——制定税收方针、政策,组织制定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实施细则,制定税种的增减和税目税率的调整等法规性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征收管理制度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或修订《进出口关税条例》和《海关进出口税则》
考点七:税种的分类(要掌握)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将全部税种划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分类:
1、中央税(国税局征收):关税、消费税等。
2、地方税(地税局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营业税等。
3、中央地方共享税(国税局征收):增值税等。
按计税依据不同分类:
1、从价税
2、从量税
注:消费税中对烟酒采取复合计征的办法,即对同一商品同时征收从价消费税和从量消费税。
按税负能否转嫁分类:
1、直接税:所得税、财产税等
2、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等
考点八:税法要素(要掌握)
税收实体法的基本要素:征税人、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免税、法律责任。
税率有名义税率和实际税率之分。
税率的分类:
1、比例税率:
2、累进税率:分为全额累进税率(我国未采用)、超倍累进税率(我国未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
3、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率。
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税额式减免。
考点九:我国现行税制(了解)
掌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机关主要有: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
考题类型:
1、[2007年多选题]税收实体法由多种要素构成。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税收实体法基本要素的有( )
A. 纳税担保人
B. 纳税义务人
C. 征税人
D. 税务代理人
答案:AD
解析:本题考核税法基本要素。本题所说的税收实体法的要素,实际上就是税法的要素,按照一般的理论,是不包括纳税担保人和税务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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