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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珺老师2008职称冲刺班5.1开通
2008年04月30日 字号:T | T
                                                                             2008年经济法(中级)冲刺班
                                                                                  主讲    汪珺

 2007年考试真题分值分布 

章节名称

分值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7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6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

11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9

第五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7

第六章  证券法律制度

11

第七章  票据法律制度

10

第八章  合同法律制度

18

第九章  相关财政法律制度

9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1. 经济法的渊源
  熟悉各种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及法律地位和效力。
  2. 经济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和客体
  (1)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或者国家作为整体和企业内部组织也可以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加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包括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义务主体如不依法履行经济义务,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解法律责任的种类。
  (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掌握各种具体情况。
  【例1】(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中的非物质财富中的是(    )。
   A.经济职权
   B.债权
   C.荣誉称号
   D.科学发明
  【答案】CD
  【解析】AB属于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中的经济权利。
  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掌握经济法律事实及具体种类包括事件和行为。
  4.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链接: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尤其注意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在不同法律规定下对行为成立的影响。
  (2)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效力
  链接: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行为/合同。
  (3)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链接:无效/可撤销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下,合同无效。
  【例2】(多选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经济合同中属于无效合同的有(   )。
   A.甲以欺诈方式与乙签订的合同
   B.甲、丙双方签订的将无标签服装伪造成名牌进口服装的合同
   C.乙方未经丙方授权,代表丙方与丁签订的合同
   D.丙、乙双方串通签订的将乙公司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给丙个人的合同
  【答案】BD
  【解析】A属于可撤销合同,C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4)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期限:自行为发生之日起1年
  链接:可撤销合同、合同保全措施之撤销权、破产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撤销
  5.代理
  (1)滥用代理权的情形
  (2)无权代理
   A.无权代理的种类
   B.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C.表见代理
  【例3】(多选题)乙以甲公司的名义采取下列方式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的有(   )。A.乙使用偷盗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丙公司订立的合同B.乙使用伪造的甲公司合同专用章,与善意的丁公司订立的合同C.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超越甲公司授权范围与善意的戊公司订立的合同
   D.乙使用甲公司交给的合同专用章,在代理权终止后,与善意的庚公司订立的合同
  【答案】CD
  【解析】CD情况构成表见代理,所以法律效果归属于甲公司。
   D.链接:票据的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
  6.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或裁或审、一裁终局
  (2)仲裁的适用范围
  (3)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仲裁效力
       链接:法律文书的执行
  (4)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协议中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合同的条款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也可以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具体规定确定。
  (5)仲裁程序:申请与受理、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作出
  链接:仲裁裁决、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
  7.(民事)诉讼
  (1)诉讼时效:1年、2年、4年和20年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胜诉权,时效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如果义务人履行了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
  (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掌握
  (4)审判监督程序
  (5)执行:时间规定
   8.仲裁与诉讼的区别
    9.行政复议
  (1)适用范围:重点掌握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2)行政复议申请与行政诉讼之间的关系
  要求掌握。其中涉及复议管辖的问题。
  (3)行政复议程序中的有关时间规定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1.公司的特征

                                                          (更多内容请见课程讲解   报冲刺班  送锦囊班
                                                               课程免费咨询电话:400-700-1200 或021-69768053或69768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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